股票抵押融资 ‍‍“两高一部”:从重惩处电诈犯罪集团的组织者及幕后“金主”
发布日期:2024-10-05 22:32    点击次数:132

股票抵押融资 ‍‍“两高一部”:从重惩处电诈犯罪集团的组织者及幕后“金主”

据悉,基于该合作意向,奇瑞捷豹路虎将推出并制造一系列电动产品,搭载奇瑞电动化平台,使用捷豹路虎授权的“Freelander神行者”品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今天(26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政法机关打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专项行动情况。

公安部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当前跨境电信网络诈骗呈现出以下新情况、新特点:

一是有组织化日趋明显。诈骗集团组织严密、分工明确,呈现出多行业支撑、产业化分布、集团化运作、精细化分工、跨境式布局等跨国有组织犯罪特征。集团头目和骨干往往躲在境外,打着高薪招聘的幌子,诱骗招募人员赴境外从事诈骗活动,目前在境外仍有大量犯罪团伙向我民众实施诈骗活动。集团头目指挥境内人员从事App制作开发、引流推广、买卖信息、转账洗钱等各类违法犯罪,境内境外衔接紧密,跨境有组织犯罪特征明显。

二是境外诈骗窝点园区化。目前,境外散落分布的诈骗团伙越来越少,取而代之的是超大规模的赌诈园区、工业园区。在一些东南亚国家,高峰时活跃的电诈园区多达几十甚至上百个。部分园区在管理控制成员过程中大肆实施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组织卖淫、强奸等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极其严重。

三是犯罪工具境外化、高度智能化。诈骗集团利用区块链、虚拟货币、AI智能、远程操控、共享屏幕等新技术新业态,不断更新升级犯罪工具,与公安机关在通信网络和转账洗钱等方面的攻防对抗不断加剧升级。

四是诈骗手法加速迭代翻新。诈骗集团虽然置身境外,但紧跟国内社会时政民生热点,随时变化诈骗手法和“话术”,迷惑性极强,人民群众很容易上当受骗。诈骗集团针对不同群体,根据非法获取的精准个人信息,量身定制诈骗剧本,实施精准诈骗。

此外,各办案机关还发现,部分犯罪集团在境外坐大成势后勾结当地保护势力,受到庇护后犯罪气焰更加嚣张,这一系列问题都给司法办案、打击治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带来新挑战。

去年以来,公安部会同多部门开展专项行动,通过对外交涉、严厉打击、边境管控等一系列措施,集中抓获遣返数万名境外涉诈分子,形成强力震慑。下一步公安机关将以新出台的《关于办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指引,坚持依法从重打击境外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和境内协同犯罪人员,坚决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最高检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当前境外一些以“工业园区”“科技园区”为幌子的超大犯罪集团,主要成员往往不直接实施诈骗等犯罪活动,而是通过招募犯罪团伙或成员到其管理控制的建筑物、园区等场所实施犯罪,向实施犯罪的团伙或成员颁发许可证或实施登记管理,要求有关人员未经同意不得进出有关场所,或者派驻武装安保人员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的场所进行看守庇护,甚至对不服从管理或擅自脱离窝点的团伙成员进行殴打体罚等。在犯罪所得方面,有的是按照诈骗等犯罪数额进行抽成,有的是按照具体犯罪集团人数收取“人头费”,有的按照犯罪场所收取“场地费”,有的混用多种收费标准。上述人员实际上是对诈骗等犯罪团伙实施管理、控制,客观上形成了较为稳定的管理架构,有相应的管理制度,重要成员固定或者基本固定,符合刑法关于犯罪集团的认定标准。检察机关锚定“关键少数”,对犯罪集团及其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骨干成员,坚持依法从重惩处。经检察机关起诉,一些犯罪集团“金主”被法院“顶格”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全部财产,释放全面从严惩治强烈信号。

最高法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随着打击涉缅北等跨境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中一大批电诈案件进入司法审判环节,人民法院坚持依法裁判,不枉不纵。对于诈骗犯罪集团的组织者、领导者、首要分子和骨干成员,以及幕后“金主”,组织人员偷越国(边)境的“蛇头”,为诈骗集团提供转账协助的“卡头”和行业“内鬼”,以未成年人为主要危害对象和利用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实施犯罪的人员和累犯、惯犯,审判机关从定罪量刑、政策把握、财产处置等各方面全面落实从严要求。对于跨境实施的拐卖人口、故意伤害、绑架等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决不手软,依法判处重刑。即便部分诈骗犯罪分子暂时未到案,对于符合《意见》规定的,也要依法认定为犯罪集团成员,为整体依法从严惩处创造条件。

同时对于犯罪集团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的低层级人员、被犯罪集团诱骗、胁迫实施犯罪的人员,以及初犯、偶犯,主动投案,积极配合抓捕首要分子或指认同案犯、配合追缴涉诈资金的人员以及受蛊惑、引诱甚至欺骗参与犯罪、罪行较轻的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坚持区别对待,严中有宽,宽以济严,依法从宽处理。

为彰显政法机关依法从严惩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坚定决心,增强社会公众识别、防范各类骗局的意识和能力,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还联合发布10件惩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

“两高一部”:以“工业园”等名义为跨境电诈提供场所、管控犯罪团伙的应认定为犯罪集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今天(26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突出四个惩治重点:

依法重点打击犯罪集团及其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骨干成员;

重点打击为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提供庇护的组织;

重点打击犯罪集团实施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绑架、强奸、强迫卖淫、非法拘禁等犯罪行为;

重点打击为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集团招募成员而实施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行为。

《意见》聚焦司法办案中法律适用、证据收集审查运用、刑事政策、追赃挽损等问题,有针对性提出解决方案。

如针对跨境电诈等犯罪组织集团化、垄断化,在境外地区打着“工业园”“开发区”等幌子,实则诈骗敛财等问题,《意见》明确规定,通过提供犯罪场所、后勤保障、武装庇护、人员管理等方式,管理控制犯罪团伙实施跨境电诈、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抽成分红或收取相关费用,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固定或基本固定,符合刑法第26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依法予以严惩。组织者、领导者未到案或者因死亡等法定情形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犯罪集团的认定。

针对跨境电诈案件犯罪数额认定难的问题,《意见》规定,无法查明被害人及其具体被骗或者被敲诈勒索的数额时,可以根据账户交易记录、通讯群组聊天记录等证据,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综合认定犯罪数额;跨境电诈集团的犯罪数额,可以根据该犯罪集团从其管理控制的犯罪团伙抽成分红或者收取费用的数额和方式折算。

针对跨境犯罪集团难以查证每名成员具体对应犯罪数额的难题,《意见》规定,查明犯罪集团犯罪数额后,即使未查清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体参与的犯罪数额,也可综合考虑其在犯罪集团、犯罪团伙中的地位作用、参与时长、与犯罪事实的关联程度,以及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因素,确定其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年内出境赴境外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或者多次出境赴境外犯罪窝点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证据证实其出境从事正当活动的除外。

同时《意见》强调全面加强追赃挽损股票抵押融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全面调查、审查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集团、犯罪团伙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依法及时查询、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账户资金、房产、车辆、贵金属等涉案财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境外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